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跟踪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4页(235字)

中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8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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