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许可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8页(357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5条规定:(1)在拟围填区域及预料因其围填而遭受损害的邻近区域内有享有公有水面权利者时,除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外,建设部长官不得核准围填许可:享有公有水面权利者同意进行围填时;因围填而产生的效益明显超过其损失时;围填对于依照法令为收用土地或使用土地的事业所必需时。(2)可能因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围填而带来损害的邻近区域的范围,由总统令规定。第6条规定,第5条第1项所指的对公有水面享有权利者,是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1)依据法令规定,获有公有水面占用许可者;(2)有渔业权者或符合水产业法第40条规定第1项规定的特定渔业者;(3)依据法令规定获有从公有水面引水或向公有水面排水许可者;(4)按照惯例从公有水面引水或向公有水面排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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