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34页(1689字)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