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业规则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27页(2399字)

第一节 议案的立项

第十五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由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整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依据常务理事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编制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计划,并下达到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施,或组成专门工作组实施。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起草、修改由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该专门机构的组成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行业规则制定、修改的最初草案分不同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以下机构或人员起草:

(一)提出议案的人或机构;

(二)与提案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三)秘书处专门起草小组;

(四)临时性的专门起草小组;

(五)律师协会以外的专业研究机构或专家;

(六)行业规则委员会。

第十九条 负责最初草案起草的机构或人员,经论证、起草、修改定稿后,将最初草案提交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对行业规则草案作技术性审查,保证行业规则之间相互协调,避免行业规则的矛盾、冲突和用语的不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审查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机构或个人作进一步修改;

(二)会同原起草机构或个人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三)直接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修改。

第二十二条 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经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应附书面起草或修改说明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按批准权限提交有关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行业规则草案,应经到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对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可同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

第三节 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涉及全行业的行业规则草案,由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主持,会同原起草机构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通过网络报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

第四节 审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以到会人数过三分之二同意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时,行业规则委员会应作解释,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行业规则委员会依本规程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五节 颁布

第二十九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方式予以公布实施。

第六节 解释

第三十一条 对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进行解释的提议由省级律师协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 试行和正式实施的行业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行业规则的解释,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节 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全行业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五条 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是其团体会员--地方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的上位规则。

第三十六条 行业规则的特别性规定,效力优于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业规则的效力始于颁布实施(包括试行),没有溯及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