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97页(440字)
第二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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