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97页(777字)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个选民只能参加一次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条 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荐到其他选区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原单位选民和要去参加选举的选区的同意,并在这个选区进行登记,始能参加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选举委员会汇总,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汇总公布候选人名单后,按照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托选举工作组,组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依次排列名单,也可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进行选举的,要分别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分别讨论协商,分别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采取各种形式如实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让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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