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82页(618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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