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74页(388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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