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4页(654字)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厅、局、委员会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委托厅、局、委员会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分别由厅长、局长、主任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任免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在联组会议上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可以对工作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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