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67页(693字)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由提请报告的机关办理执行,并将办理执行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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