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2页(2642字)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议案涉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该项议案涉及问题的研究意见。

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该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件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需要,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将意见整理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作审查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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