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96页(1145字)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相抵触;

(三)本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相抵触;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部分变更及本级决算;

(七)本级人民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情况和重大决定;

(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一)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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