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
书籍:世界史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世界史手册》第488页(463字)
德国统一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根本法。1871年4月16日正式通过,全文共14章78款。该宪法肯定了容克和普鲁士邦在帝国中的统治地位,确定了容克和资产阶级联盟。宪法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由22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联邦元首称帝国皇帝,由普鲁士国王世袭,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最高行政官员为宰相,普鲁士首相兼任,只对皇帝负责。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前者由各邦君主和自由市参议会任命,有权通过法案,批准和否决帝国议会的法案。后者由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法选举产生,但它的立法权受到很大限制,没有行政监督权,政府不向它负责。此外,宪法把军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刑法、民法、迁居、出版、铁路与水道运输、邮电等均列入帝国立法范围,各邦只保留教育卫生、地方行政等权力,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马克思把德意志帝国称之为“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