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72页(4594字)
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以及对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等来进行的。
一、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
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中对经济业务的记录都是从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其进行审核开始的。原始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也是保证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的基本要求是: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如果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这张购货发票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和有权不予受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由于记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二)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作为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完整。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填制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填制凭证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帐依据。所以《会计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的基础工作,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审核原始凭证,看起来简单,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中包含着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现实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原始凭证“做手脚”、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或本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掌握经济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二是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积累的经验,收集若干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判断识别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制约制度、稽核制度等,从制度上防止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制止滥印、滥售发货票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经手开发票人员的法制教育,杜绝在填写发货票中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对那些内外勾结,利用假发票贪污盗窃分子要绳之以法,严厉打击。
二、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保证财产完整安全,保护投资人利益是会计监督的重要任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通过财产盘点、清查并与帐薄记录核对,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会计监督。
帐实、帐款、帐帐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帐实不符、帐款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造成会计工作混乱和会计数据失真,除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与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不重视对财产物资的监督或者故意在这方面造成混乱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大关系。因此,《会计法》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帐薄、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
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工作规范化、正常化。一方面要做到帐薄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同它们的实存数完全一致,即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另一方面要通过帐薄记录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在检查核对中,发现帐实不符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先将查明属实的财产盈亏数作出会计记录,在帐薄上据实反映,然后,根据差异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以及经过批准的处理办法,将处理结果登记入帐。
(二)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发生帐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造成帐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济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出现帐实不符问题,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例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准许范围内,会计人员可以按规定直接进行处理。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单位领导人处理
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大量被盗或霉烂变质等,会计人员无权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财务收支监督是会计监督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利益冲突,实施起来最困难的工作。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
国家规定各单位财务收支的标准和范围,是国家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国家重要财经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主要经手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敢于秉公执法,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中的“法”字,是广义的概念,即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法章。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的收支,会计人员应当不予办理。
(二)谁决定办理违法收支,谁就应负法律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二,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收支经办人员所负的责任和所处的利益立场不同,可能出现收支经办人员认为是合理的,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不合理的收支。在这一情况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止和纠正违法收支的发生。第三,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认真对待,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为了防止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谨慎从事,或者为了本单位利益而袒护其中一方,作出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理决定,《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要对自己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承担责任”。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谁决定办理谁负责,并不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一点责任都没有,如果这样,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来行使监督职权就形同虚设,会计监督也就失去意义。《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以执法者的姿态对国家负责,同时也要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对一些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直接制止、纠正而不予制止、纠正,或者听任事态的发展,或者共同作弊、贪脏枉法,或者制止纠正无效后不向单位领导人提交书面意见,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对严重违法和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即使单位领导人作出予以办理的书面决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按照单位领导人的书面决定予以办理后,应当将这方面的情况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这样,首先,可以强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秉公执法、无私无畏地维护财经法纪、法规的各项规定,这也应当是会计人员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和品质。从另一方面讲由于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程度严重、危害面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制止和纠正难度也较大,只有依靠主管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对单位领导人任意决定办理违法收支可以起约束作用,他们在处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时,将会权衡利弊,谨慎对待,否则知法犯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可以强化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监督,保证基层单位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这里的“主管单位”,主要是指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如乡镇企业的主管单位是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关等,如果没有业务主管机关的,则是指主管会计工作或者对基层单位会计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只负责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只能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告的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这类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以保障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