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89页(4042字)

会计人员是在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的人员,是完成会计任务,做好会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各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工作任务的完成。

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会计法》和有关会计人员管理的法规中,对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专业职务、任免和奖惩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

国务院1978年9月12日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材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二、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赋予会计人员下列工作权限:

(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地履行职责和行使国家赋予的上述权限。既要坚持原则,执行制度,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又要实事求是,经常向有关人员宣传,解释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讲明道理,避免主观片面,防止滥用职权。

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自己的权限,不仅应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应具有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资料是经济管理的重要信息。会计资料正确与否,关系到微观管理,也关系到宏观决策。会计人员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

(2)遵纪守法。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揭露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勇于向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胸怀全局。会计人员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他们是本单位职工的一部分,必须为本单位做好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者,有责任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当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识大体,顾大局,以国家和全局利益为重,敢于同各种本位主义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4)廉洁奉公。会计人员要以身作则,一心为公,在工作中决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不能慷国家之慨,利用国家和集体的钱财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不能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占国家的便宜。做到清白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贪不占,一尘不染。

四、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会计人员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的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国家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三方面,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会计工作经历,分别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对于各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技术业务条件。

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员。

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担负一个学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助理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员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任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是国家的干部,他们的任免调动应当同其他国家干部一样,按照国家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但由于我国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排挤甚至打击报复的现象。而排挤打击报复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随意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对此,国家对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事先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具体办法是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任命这些会计人员时应先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提名进行协商考核,并报请行政领导人同意后,通知该单位,再按规定进行任免。

2.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对坚持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排挤,甚至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防止单位领导人任人唯亲,把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放到会计岗位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