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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策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2页(1827字)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竞争是允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竞争只能是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转让费用和提供优质转让服务等公平方式进行。而不能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国际正常的技术贸易活动,而且严重影响先进技术为整个人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和禁止。目前世界上通常有3种途径调控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二是签订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三是参照国际惯例。关于国内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国内法中明确了技术贸易的一些准则,尤其是明确了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禁止措施。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如此。有的国家是在有关法律中涉及到这些内容: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澳大利亚的《贸易行为法》,阿根廷、巴西等国的《技术转让法》等;有的国家则是颁布专门法律调整包括技术贸易在内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保持公平贸易法》,德国的《反不公平竞争法》等。关于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已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可以约束每个缔约国,其效力相当于缔约国的国内法,因此用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来禁止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它可以避免或减少缔约国之间再产生法律冲突的麻烦。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有关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卡塔赫那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关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只能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来说,运用国际惯例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一些为大多数国家接受但未正式通过的协定,一些民间组织或国际组织常用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对禁止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发挥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国内法也好,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也好,国际惯例也好,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禁止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它们并不能改变各国对不正当竞争不一致的理解,也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尤其是目前有关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并不发达,而国内法的冲突又太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人们不管使用哪一种途径来解决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都必须遵循一些为大多数国家或着名国际公约认可了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

第一,保护技术所有人的利益。技术所有人在发明技术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他们有权以此获得一定的利益。同时运用有效措施保护技术所有人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刺激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如奥地利总理在1872年国际专利会议上所指出的:“综观英美两国,我们发现他们是全球制造业方面名列前茅的国家,当我们看了他们的法律之后,还会发现他们的专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好的,可见专利发明的先进与保护专利的法律是相互依存的。”这一表述说明了保护技术所有人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法律只能保护技术所有人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任何不适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第二,保护技术受让人的利益。目前世界上保护技术所有人的措施远比保护受让人的措施完备得多。这是一个缺陷。从目前情况看,技术受让人远远多于技术供方,这是因为技术发达的国家远比发展中国家少,因而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实际上在保护技术所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再完善保护技术受让人的措施,并不会侵犯技术供方的利益,只会使供方和受让人都更加有利。当然过分强调技术受方的利益,忽视供方的利益,甚至提出反专利这也是不可取的。这既违反公平贸易准则,也是一种没有战略眼光的做示,因为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单纯的受方,在某些领域他们也能成为供方,发达国家不会总是供方,有时也会成为受方,同时,从长远考虑,发展中国家亦有迅速赶超发达国家的可能,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就是最好的说明。

第三,保护国家利益。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无论是供方所在国家,还是受方所在国家,都会竭尽全力保护本国利益,这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一个国家不会允许不利于本国的技术转让,如有关国防的技术,同时,一个国家也不允许因技术转让而使本国经济受控于对方。因此,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方面要鼓励科学技术转让中最大限度的合理竞争,另一方面又制止一切有损国家利益的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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