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选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7页(1617字)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任命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通过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还有权参加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提出候选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二)酝酿、讨论候选人。在进行酝酿、讨论时,大会主席团应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提名人对候选人的介绍应当实事求是,如实介绍,不得弄虚作假。无论是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人选,还是代表联名提出的人选,在介绍内容和形式上都应一视同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办法。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四)投票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人大代表的选举,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差额选举,为代表提供了认真挑选候选人的机会和余地,有利于好中选优,发现、选拔优秀人才,也有利于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在差额选举中,选谁与不选谁,完全由代表自己决定,充分体现代表的意愿。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应当认真行使选举权利,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投好庄严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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