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09页(2565字)
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雇主及雇主组织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内容的协议。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依赖于集体合同的依法订立。一般来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依赖于集体合同的依法订立。一般来说,集体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宣告集体合同法律关系形成。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成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雇主及雇主组织和工会法人。
(1)工会。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与工会取得合法资格一样经过长期的斗争。资本主义国家对工会的态度经历了禁止、限制、承认三个阶段。在禁止阶段,工会被视为非法组织而予以取缔,自然也就没有合法的资格,更不必说法人资格了。在限制阶段,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但对其作为代表工人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权利予以限制,事实上也就限制了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直到承认阶段,资本主义国家才确认工会为合法组织,承认了工会代表职工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签订团体协约的权利,即工会成为法人组织,取得了法人资格。
工会作为法人组织,其法律类别在不同的国家因法人的分类不同而有区别。不过,现代社会,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已将工会视为社团法人。我国《工会法》也规定工会属社会团体法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其成立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工会法人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工会的权利能力从其成立之日开始,到被撤销或解散时终止。工会的权利能力决定于工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工会的行为能力,即工会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工会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工会法人对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的一切法律行为负法律责任。工会机关分为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单一机关指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其主要负责人;集体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赖于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会法人都具有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工会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还须经有关法律确定。由于国情和历史发展状况不同,现代各国对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工会法人的范围规定的不尽一致。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集体合同是由产业或行业的全国一级或地区一级工会组织与雇主团体签订的。因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组织才具有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对没有参加雇主团体的企业,则由资本家与产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日本则规定企业工会与产业工会都取有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前苏联及东欧各国,一般都规定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法律对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的规定,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五十年代,一般规定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以及私营企业工会有权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恢复以后,全国各地在试用过程中仅限于企业内部。因而也只有工会基层组织才享有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工会法人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但对哪一级工会法人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未做明确界定,鉴于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目前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适用,因而,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工会一方当事人也应认为是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
(2)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可以和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是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作为集体合同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手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从其成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同工会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一样,并非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自然有权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单位行政可以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至于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国也未正式颁布集体合同法,因此,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从法理上讲,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权签订集体合同。但目前我国许多非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自然也就无法签订集体合同了。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根据国际惯例,我国有权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会越来越多。
(3)雇主与雇主组织。雇主是指雇佣他人,使之从事有偿劳动的人。雇主作为集体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法,作为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雇主,可以是私法人,也可以是公法人;可以是企业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企业的承租人。总之,凡雇佣他人,使之从事属于自己的劳动的人都是雇主,都有权签订集体合同。
雇主与工厂主或企业主并非一回事。雇主是劳动法上的称谓,而工厂主或企业主是经济学上的称谓。雇主仅指雇佣他人,并与被雇佣人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即法定雇佣关系的人。工厂主、企业主可以成为雇主,也可以不雇佣他人,同时,雇主也并不都是业主或工厂主。
(4)雇主组织。是指雇主在雇佣关系问题上,为对抗雇佣劳动者而结成的团体。雇主组织取得集体合同资格,必须具备缔结集体合同的能力。即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所谓客观条件,指雇主组织应具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资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为雇主组成的团体;三是一定区域内的雇主组织或同一产业或行业的雇主组织。所谓主观条件,是指雇主组织须具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雇主组织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由该组织章程、决议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