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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形式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73页(1514字)

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它的特征是由它的本质所决定的。税收的本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分配。税收同其他分配形式相比,具有三个形式特征,通常被称为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靠政治权力,根据税法的规章制度向纳税人强制征税。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通过国家的法律、法令确定而形成税收制度。税法又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税收不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限制,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和个人,只要其具备了独立商品生产经营的身份,发生了一定应税行为或应税收入时,就必须依法纳税,尽其法律义务。否则,税法的强制性就必然会对他发生作用。但不能将税收理解为强迫性和惩罚等,因为它们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税收的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支付报酬。它是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支配使用权,归国家统一支配与使用。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即使“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纳税人所纳的税款与其可能享受的社会福利数额肯定不相等。所以,税收的无偿性主要表现为它不象债券等需要偿还,规定有偿还期,并且还可能有用其他利益作交换的许诺。对纳税人来说,他们所交纳的税金不再会有直接返还的可能。

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有利于国家筹集财政资金,进行城市的维护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发展经济,加强行政管理,巩固国防,为人民的公共事业服务。即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用之于民”不是直接返还给公民,而是间接返还给公民。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预先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每种税的课税对象,征收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时改变。但是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国家有时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或者为了实现某项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修订税法,调整某些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但修订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在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是相对稳定不变的,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

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法人地位。税收的固定性使它与临时性、一次摊派和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收入区分开来,因为后者具有数额的不固定性和时间上的随时性。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是税收的基本标志。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税的无偿性,如果不是无偿的,就没有必要强制征收。而税收的强制性与无偿又必须要求征收的固定性,否则国家可以任意征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不满,甚至会危及国家的安定。所以必须将征收的数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税收的三性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称其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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