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根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612页(4045字)
税收的根据即征税依据,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政府为什么要征税,人民为什么要纳税的理由。
一、西方学者的税收根据学说
税收根据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形成各种学派。今天人们把他们总结为下面几种理论观点。
1.公需说。
这是17世纪德国旧官房学派提出的一种税收根据学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克洛克、法国的波丹和意大利的可塞等。他们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国家欲尽其职责必须有各种物质资料,这样,便产生了公共需要,税收即是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条件。这种学说产生正处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资产阶级学者能提出增进公共福利作为课税依据,是比较进步的税收理论,但它把君主专制国家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职能称为“增进公共福利”,则有其局限性。
2.交换说。
这是18世纪人权主义思潮盛行时,由民约论者提出的一种税收学说。其代表人物有巴斯底亚和蒲鲁东等。这种理论认为,国家行为与纳税人之间完全是相互交换的关系,因为国家的行为有益于人民,人民向国家纳税以作为交换的代价。这种学说导源于政治思想上的契约说,即国家保护个人的权利,个人应提出一部分财产给国家作为代价。这种学说也被称为买卖说、代价说、利益说。
3.利益说。
利益说是交换说的一个分支。这种学说强调,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以实现人民自由。人民只有在国家的保护之下,才能求得生存与安宁,因此人民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税收是人民获得利益的保障,人民应按享受利益的多少来缴纳税收。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卢梭。
4.保险说。
这是由交换说引申出来又一种税收根据学说,认为国家犹如保险公司一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人民缴纳税款就好比缴保险费一样,人民应依所受国家保护的利益大少按比例纳税。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梯埃尔。
5.义务说。
这是一种把税收说成是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的学说。19世纪的欧洲,国家主义盛行,认为人类欲共同生活必须组建国家,国家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个人依国家而存在,无国家即无个人,人们应牺牲个人的自由、幸福效忠国家。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纳税为人民应尽的义务成为当时的税收根据。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劳吾等。
6.分担说。
分担说是由义务说引申出来的,认为国家是个公共集体,人民是其组成份子,人民对国家公共需要应该分担一定的金额,税收是人民分担公共需要而应尽的义务。
7.牺牲说。
这是一种把税收说成是公民应作牺牲的学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的课征,不管纳税人是否自愿和是否享受国家的保护,都须作出牺牲,因为国家保卫和谋求全体人民的利益的经费开支必须取自全体人民。这种学说的片面性在于它没阐明税收的实质,忽视了国家与人民的相互依存关系。
8.社会政策说。
这种学说强调税收的社会意义,认为税收可作为矫正社会财富与所得分配不均的手段,对于政治、经济、社会任何方面,若要施以改良,则税收是最适用、最有效的工具。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汉森、塞里格、德国的瓦格纳等。
9.边际效用说。
这是一种以边际效用理论来说明税收根据的学说。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它的效用的主观评价,人们在消费一种商品时,每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效用是递减的,最后一个消费单位的效用最小。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它的最小边际效用。税收是资源从私有部门到公有部门的转移,通过税收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目的在于使财富的转移发生较大的边际效用。
10.调节杠杆说。
这是一种把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杠杆的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凯思斯学派。他们倡导国家干预经济,主张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政策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充分就业的实现。认为税收能在经济波动的各阶段起调节和稳定的作用,即在经济危机时通过减税以克服经济萧条,在经济高涨时增税以制止通货膨胀,把税收作为“自动调节器”和“内在稳定器”。
11.市场失灵和公共物品需求说。
现代西方税收学往往用市场失灵和公共物品的需求两个方面来论证政府征税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市场机制虽然有效调节供给与需求,使社会资源得到合量地配置,从而有效地提供商品和劳务,但却不能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
在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方面,市场成为无效的方式,都需要政府以非市场途径提供。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政府的财政支出,而政府的财政支出要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收入作为资金来源。因为税收的强制无偿性决定了它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
上述各种理论观点归纳起来,可分为三大类:(1)需要的分担。这一类学说认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就需要经费开支,就要向人民征税。属于此类的有:公需说、义务说、牺牲说、掠夺说等;(2)劳务的报偿。这类学说认为国家对人民提供利益,人民向国家纳税作为交换和报偿。属于这类的学说有交换说、保险说;(3)经济的调节。这类学说认为,征税不仅为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可以对社会经济发挥调节作用。属于这类学说的有社会政策说、边际效用说、调节杠杆说等。这些理论有其各自的局限性,但一些观点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具有借鉴价值。
二、我国学者关于税收根据的观点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在借鉴西方学者关于税收根据理论的基础之上,我国税收理论界对于税收根据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形成了一些较符合市场经济形式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1.国家政治权力论。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征税所凭借的不是财产权力,而是典型的以政治权力为依据向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
2.生产要素论。
这种观点认为生产要素有微观生产要素和宏观生产要素,正是宏观生产要素,即企业生产的外部条件的形成是企业生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才导致国家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而参与企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税收分配。
3.国家需要论。
这种观点认为税收产生与存在的理由在于国家实现其统治职能的需要。国家的职能中本身包含着公民的共同需要和利益,国家实现职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形成和满足公民共同需要的过程,因此把税收的一般根据概括为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
4.社会扣除论。
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原则,即社会扣除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分配是同样适用的,税收是国家进行社会扣除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
5.国家公共事务职能论。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专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这种公共事务为社会提供了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各种便利的设施,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的过程,就是间接参与生产的过程,因此,国家课税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公共事务职能。国家通过执行公共事务满足了社会公共需要,因此可将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里,在法律方面就是国家征税的权利,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是对等的,这种义务就是执行公共事务,国家与公民的税收关系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6.权利义务论。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必然会产生共同消费的需要,任何个人都不能离开社会环境而独立进行生产和生活。为了创造每个公民共同所需和提供社会劳务,每个公民都应该根据他的承受能力纳税,支付共同需要的费用。税收体现了每一个公民享受或消费由这种费用提供的产品与社会劳务的权利,以及支付这种费用的义务。
7.利益交换论。
这个观点赞同了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的“利益交换说”提出了对于建立商品经济下的税收秩序至关重要的纳税价值标准,认为国家与人民“利益交换”是征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