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工作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02页(919字)
干部任免,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用干部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干部任免工作,是整个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做好干部任免工作,就能把那些政治上可靠,有知识,有能力,有实绩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把那些不称职、不合格的干部调整下来,这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干部任免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于2002年7月份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执行以下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