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享受离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80页(855字)
(1)享受离休待遇的对象。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党派工作或在中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营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以上适用于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革(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8个民主党派的成员。②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上述民主党派,建国后因各种错案或受冲击而失去组织联系,以后又恢复组织关系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③建国前在国外加入民主党派,回国后承认其党籍,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从建国前加入民主党派之时间算起,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享受离休待遇。④1985年1月以前退休的民主党派成员,是1949年9月21日以前加入民主党派的,可改办离休手续,并从1985年1月起享受离休待遇。
(2)享受离休待遇的审批手续。民主党派成员要求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享受离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组织部1982年9月27日《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不能享受离休待遇或不能提高待遇的对象。①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民主党派,以后自行脱离组织关系或未予重新登记的和虽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②在按规定办理离休的民主党派成员中,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和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不能享受处级或局级待遇。③已经退职的,按照规定不能改办离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