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过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页(1783字)

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第3款第12项宣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

1985年4月,第6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审议批准《中英联合声明》之后,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委会”),负责起草基本法。同年6月18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草委会委员名单。

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85年7月1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该次会议还决定委托在香港的25位委员共同发起和筹组一个民间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于1985年12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

草委会第2次全体会议于1986年4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该次会议确定了基本法结构,设立了5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在各专题小组完成条文的初稿之后,草委会于1987年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第5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由包玉刚和胡绳副主任委员主持、由各专题小组负责人和正副秘书长参加的基本法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1988年4月,草委会第7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5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100多处修改。

1989年1月,草委会第8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表决,除草案第19条外,所有条文、附件和有关文件均以全体委员2/3多数赞成获得通过。

1989年2月,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

经过8个月的征询期,草委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24个,其中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在1990年2月于北京举行的草委会第9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表决,均以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取代原条文。该次会议同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3多数评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

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于1990年2月23日通过决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提交第7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审议。第7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年第26号将该法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大会在通过基本法的同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至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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