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8页(1338字)
基本法在香港居民义务方面的规定与中国宪法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依法纳税等。但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义务只有一项,即基本法第42条规定的“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基本法在居民义务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从“一国两制”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遵守法律”是香港居民唯一要遵守的义务,其内涵可分为几层:第一,负面的义务。这主要来自刑法。刑法只规定什么事不能做,界定社会上最低的行为标准,超越这些标准便得受法律的制裁。第二,规定要履行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须要履行的事情,所谓必办之事,也可算义务,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第三,比较积极的义务。这主要来自侵权法上的责任。这些责任大部分来自普通法,一般均要求人们积极地避免引致他人受损害,而这些责任的范围,得视其在当时环境下一个理性的人所能预见的事情。
不论是哪一类的责任或义务,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这些责任或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根据第18条和第42条的规定,香港居民和其他人有义务遵守以下法律: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2.基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者;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4.基本法附件三列举的全国性法律;
5.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有关全国性法律(第18条第4款)。
关于香港居民和其他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问题。从总的方面说来,香港居民和其他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中的某些具体条文,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自然不适用香港居民和其他人。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章规定: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第14条第4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第22条第3款)。因此,第三章对此未再作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