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页(923字)
在土地政策和有关制度方面,基本法第五章第二节“土地契约”作了专门规定。土地契约是港英政府批租土地与私人或法人而与之签订的契约。香港的土地契约问题比较复杂,它涉及土地批租权、土地租用期、土地契约的续期、地价、租金、“新界”土地的特殊政策,以及因1997香港回归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联合声明》附件三对香港土地契约问题作过较详细的规定,并规定成立一个由中英双方官员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具体就土地契约及其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基本法完全遵循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就土地契约的主要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将继续承认和保护在《联合声明》生效前(1985年5月)香港政府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其有关的一切权利;
(2)《联合声明》生效后到特别行政区成立前(1985年5月至1997年6月30日)批出或续期的土地契约,规定承租人每年需交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租金;
(3)1898年以前,“新界”由中国清朝政府管辖,当时土地使用无限制,1898年后“新界”被割让,英国针对“新界”地区的传统习惯,对“新界”土地的使用作了特别的规定,如1972年施行的“新界乡村小型屋宇政策”及1973年制定的《差饷条例》,对“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承租人及其继承权、差饷费等都作了专门规定。鉴于“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和特殊的土地政策,基本法规定,“新界”农村土地租金维持不变;
(4)规定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满期而不能续期的土地契约,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由此可见,基本法关于土地契约的规定,照顾到香港的现实情况,对目前香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持,这与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1997年以后,香港现行制度保持50年基本不变的精神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