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4页(826字)
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成立于1975年。在1912年前,上诉案件的审理机构由原审法官和首席按察司组成,他们共同进行复审,但首席按察司有决定权。到1912年香港立法局颁布“合议庭条例”,上诉案件即由合议庭处理,上诉按察司由高等法院原来的所有按察司兼任,“合议庭”由此而得名。1975年正式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上诉法庭,其法律依据是该年修订后的“最高法院条例”。上诉法庭的正式成立,以专职上诉按察司的任命为标志。
最高法院上诉庭是香港的最高审级法庭。上诉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和9名上诉按察司组成,首席按察司是当然的庭长。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分3个法庭审理案件。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比原讼法庭高一个审级,其法官也比原讼庭法官高一级。当首席按察司出缺或因故缺席时,由上诉按察司代理主持院务工作。
上诉法庭管辖权范围包括: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移送的所有民、刑上诉案件;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除审理上诉案件之外,上诉法庭还有两项职能:一是接受律政司的请求对各级法院(上诉法庭除外)的判决、裁决中有关法律援用、司法越权和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进行复审;二是就其他等级较低法庭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上诉申请必须在有关法院判决宣布之后14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并经该庭审查批准后,上诉方获得司法效力。上诉庭在审查申请时如认为原审判决完全正确合法,即可驳回上诉申请。对上诉案件的判决可以加刑。
上诉案件的审理通常由1名上诉按察司主持;如有2名按察司参与审理上诉案件而对原审法院判决意见分歧,争执不下时,即采纳原审法院的判决作为上诉庭的决定。上诉人如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