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38页(937字)

遗产,顾名思义,即死者遗留的可以被继承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益。“可以被继承”,强调此项财产或权益不能具有人身性质,否则,就不能够转移,也必然不能依法继承。如预约的演出、撰稿,都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性质密切相关,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转移,也就不能作为遗产的内容。遗产包括个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动产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汽车与附件、花园所有物、匹、家畜、金银、餐具、镀金或镀银物品、亚麻织物、瓷器、玻璃制品、书籍、书画、印刷品或图片、家具、珠宝饰物、古董、家庭或个人用品或装饰物品、音乐与科学器具及仪器、酒类、各类消费储存品等。《遗产税条例》第6条,对遗产的具体内容也有详尽的规定,如其中第(1)款(C)项规定,死者临终赠与,无论是以转让、移交还是信托声明的方式,如果不是死者在逝世3年前已进行的(若系对公益或慈善事业所作的生前赠与,不是在逝世前一年前已进行的),或者根据任何赠与,无论何时作出,受赠人并未于受赠后随即获得该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权,而死者即赠与人在赠与后还有权保留行使上述权能及按有关约定获得利益的,这些赠与行为都属于无效,但如是因婚姻关系作出,或受赠人获赠的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不在此限。无效赠与的财产也就重新列入被继承的遗产中,又如同款(8)项,死者逝世时,香港人士基于契约或其他盖印契据而应偿还及尚欠死者的债项及款项,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与根据简单合约而欠负死者的债项、款项没有区别,不论死者逝世时该契约或盖印契约在何地;等等。这些规定,使遗产的范围具体明确。

同时,根据普通法的传统,遗产不包括债务,所以只有从死者财产中扣除了债务,才是可继承的遗产。在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条用了“剩余遗产”的概念,具体是指“一名无遗嘱死亡人士的遗产在扣除殡葬费、遗产管理费及各项债务等方面适当开支后”的部分,《遗属生活费条例》第2条则使用了“纯遗产”一词,并解释为“死者有权凭立遗嘱处置的一切财产,但其中必须扣除在逝世后从遗产中拨出以支付丧葬费、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欠款、债务及死亡税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