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5页(938字)
解除合同通常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而使合同不复存在的情况。解除合同可以有很多种原因,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
由于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而成立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这种经过协商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而予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1.自愿放弃权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如果在双方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权利方表示他不想再坚持行使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就被认为是自愿放弃其权利。放弃权利通常需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是说,对方像放弃权利方一样,也放弃其自己的合同权利,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双方都放弃权利的协议,这协议的目的就是解除合同。根据香港法的规定,一方像放弃权利方一样,也放弃自己的权利的事实,就为双方解除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对价,而无需另外有新的对价,合同就可以解除了。在实践中,有时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放弃权利而解除合同。比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甚符合,买方在收到该货后表示同意接受,这就说明买方实际上已放弃了要求卖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权利。通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有异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卖方,或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假如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卖方,亦被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2.和解。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以放弃权利的方式来达成解除合同义务的协议。在香港法中,上述一方已经履行义务,而不再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被认为缺少对价。这就可以用和解的方法来解除合同。因为对方没有提供新的对价,用和解方法解除对方原合同的义务,就必须采取正式合同的方式,否则就不能强制执行。比如,卖方已把货物交付买方,而买方因各种事由尚未交付货款,如果买方没有提供任何新的对价,双方可以和解的方法来解除合同,当然双方必须采取正式合同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