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9页(812字)
未确定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by description only)进行交易的货物。根据《售卖商品条例》,凡属未经确定的货物的买卖,卖方必须将货物确定后,才能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确定就是把处于适合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这种划拨行为可以由卖方提出征得买方的同意,也可以由买方提出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在表示同意时,可以明示表示,也可以默示同意;可以在划拨之前作出同意的表示,也可以在划拨之后予以确认。一般而言,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reserve the right of disposal),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即使卖方已经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卖方都可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1)用提单的抬头来确定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例如,货物已装船,但提单的抬头写明“凭卖方或其代理人的指示交货”时,则可以推定卖方是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
(2)通过对票据的处理来保留卖方的所有权。如卖方已经按照货价给买方开出汇票,并将汇票和提单寄交买方承兑或付款,这时,如果买方拒绝承兑或付款,那么货物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卖方手中,而并不转移给买方。
总之,未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在货物特定化之后。如果货物未经特定化,所有权就不转移给买方。而即使未确定货物已经过特定化的过程也不意味着所有权一定转移,而是视卖方对货物有无保留处分权而定。一般来说,货物经特定化之后,就按照特定货物的买卖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