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付款时卖方的转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5页(900字)
这也是对卖方的一种物权保障。
《售卖商品条例》规定,未获付款的卖方在行使了留置权或保留权或运送途中截留权之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将收回的货物另行出售:
(1)如果是易腐货物,未获付款的卖方毋须事先通知买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
(2)如果不是易腐货物,未获付款的卖方必须把另行出售的意思通知买方,如买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卖方才可以把货物另行出售;
(3)如果卖方已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则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或作其他处置。
当卖方按上述条件把货物另行出售时,原来的买卖合同即告撤销,货物的所有权也复归于卖方。卖方有权取得另行出售货物的全部所得,不管它是多于还是少于原合同规定的价金;如果转卖的所得多于原合同规定的价金,卖方不需要把多出的金额退还给原来的买方。但如果转卖的所得少于原来合同规定的价金,卖方仍有权向违约的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当卖方转卖收回的货物时,新的买主可以取得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即新的买主对货物的所有权是有效的,可以对抗原买方。
转卖权对未获付款的卖方的保障较大,有利于卖方及时获得相对的经济利益。未获付款的卖方行使留置权或保留权或对尚在运送途中货物的截留权,只是避免引起卖方银货两空的风险,并不意味着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而未获付款的卖方行使转卖权,实际上则宣布了原来买卖合同的撤销。因此,对于一般货物,总是给予买方一定的合理时间,以便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促进交易的完成。但买方在此时间内仍不履行其义务,从保证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卖方另找买主,达成新的交易。而对于易腐货物,未获货款的卖方可以在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即刻转卖,这也是卖方减小损失所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