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代理中的地位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8页(676字)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地位是由他是否受到委托人的实际授权而决定的。
(1)代理人得到委托人的实际授权,则不论委托人的委托是以明示、默示还是推定的方式,也不论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事先被授予的还是事后被追认的,代理人对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都不负任何直接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代理人未得到委托人的实际授权,如果他宣称自己代表某一被指名的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那么他就不能从该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是他是否知道自己未被授权。如果代理人明知自己未获必要的授权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应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未获必要的授权,属于过失行为,那么他就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没能保证有代理权的法律责任,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另一个单独的合同,即该代理人默示地保证他有代理权,并以此作为使第三者同意签订合同的对价,这样就形成了默示的应保证有代理权的学说。在科伦诉赖特一案中(1857年),威尔斯法官宣称:“有关这类案件的责任曾明确无误地作过这样的说明,即一个人如果自称自己代表另一个人订立合同,那么他对那个信以为真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如果不是明示的,也是默示地承担或许诺保证其自称具有的代理权在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自称的代理人进行交易这事实本身就是这种许诺的有效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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