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2页(916字)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分为法庭外救济和经法庭裁定的救济。法庭外救济包括自卫、自行取回财物、自行消除妨害、扣留侵犯土地的家畜等行为。而经法庭裁定的侵权救济方式,则包括赔偿、禁令、追讨利益等形式。
(1)赔偿。赔偿是指侵权责任人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民事侵害中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赔偿又有许多种类,具体包括:
①一般赔偿和特别赔偿。一般赔偿指的是明确的赔偿,根据原告的受损害程度,由法庭经过审理,由陪审团协助确定赔偿金额。特别赔偿是指由原告因损害逐项向被告提出的赔偿。
②象征性赔偿。指补偿给那些被人愚弄、藐视或侵犯应有权利但并没有实际损失的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③加重性赔偿。在民事侵害事件中,原告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恶意的、故意的或蛮横的行为所造成,法庭因而判被告付出加重的赔偿金,其数额超过原告实际所遭到的损害。
④惩罚性赔偿。这是一种具有警戒作用的赔偿。经常使用在被告利用职权和其有利的地位肆意侵犯原告权益的案例中,如雇主利用其权力无理克扣雇员的薪金等。
⑤预期性赔偿。如法庭在审理中预见到原告的损失可能会继续增加,可以在判令赔偿时把将来可能增加的损失计算在内。这一增加部分,即为预期性赔偿。
从立法的基本精神看,赔偿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损失,使受损害者经过赔偿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况。除补偿作用外,赔偿还具有惩戒和教育侵权人的作用。
(2)禁令。禁令是由法庭签发命令,强令或禁止侵权人实施某项行为。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只有在适当的情况下才适用。禁令按其内容,可分为强制实施某项行为的积极性禁令和禁止实施某项行为的禁止性禁令。禁令按其禁止时间,可分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