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重要作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5页(1114字)
信托在今日香港有以下主要作用:
1.在香港没有相应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法定代理制度,监护信托可以弥补这不足。监护人被认为具有受托人的资格,为不能亲自保管财产的人保管财产。例如,个未成年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在法律上,并不限制用信托方式替未成年人保管土地。
2.在继承中,香港不实行继承人直接取得遗产的制度,而是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他们具有受托人的资格,继承人相当于受益人。这种方式,可起到冻结财产,以便继承人受益的目的。
3.投资信托是商业信托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经营投资。在投资信托中的受托人往往是具有垄断性的公司。
投资信托有时也可用来满足最少两名股东才能组成公司的法定要求,而同时由其中一人控股。例如某人成立公司,除本人持控90%外,将某余10%的股权交由其好友持有,而其好友再签署信托声明,将该10%股权确认为是替其友所持有的。
4.避免家庭财产被浪费。例如某人决定在其死后把财产直接交给其遗孀或子女,但这样做均会导致财产被他们浪费,便可将财产交与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保管,用以保障其遗孀及子女的利益。
5.根据未发生的情况,作出未来的馈赠。因为财产不直接交给受益人。最后分配的方式可以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数额分配,也可按规定的原则分配。
6.隐藏财产的真正拥有者。例如信托人将金钱交与受托人,由受托人用自己本身的名义购买房地产,受托人签署信托契约,声明代替信托人(也即受益人)掌管该房地产;这样一来,外人只知道房地产是受托人的物业,而不知实际上是信托人的财产。
7.为将财产赠与某项善举或用于非以个人为对象的目标。例如,设立教育基金,或饲养赠与人的老虎,直至该老虎死亡。
8.为退休雇员及家属提供退休金。
9.减少遗产税(estute puties)支付。例如,丈夫死后遗给其妻200万元,其妻可能要缴纳该份遗产10%的遗产税。到她去世时,此笔款项如留给其子,其子亦需缴纳比如20%遗产税。如果丈夫于去世前设立200万元的信托,则只需缴纳一次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