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成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6页(450字)

一般情况下,表明信托成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称作信托契据(trust deed)。信托方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固体。信托人与受益人有时可以是同一人。在这种场合,可以由受托人签发信托申明书,或称权柄单(Peelaratron of trust)交付受益人以设定信托关系。信托申明书是单方面出具的,但也属于契据性质。

通过遗嘱也可以设立信托。根据衡平法,如受托人不愿接受或不能接受遗嘱信托,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重新选定受托人后,遗嘱才能成立。

香港还设有官方信托受托人(offceial trustee)的制度,但法院选择受托人时,不以官方受托人为限。

同时,不论以何种方式设立信托,只有当信托人已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受托人时,信托才算成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