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须具备的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6页(1126字)

根据香港的《售卖商品条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五个要素:

(1)卖方。即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转让或同意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方。

(2)买方。即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取得货物和支付价款的一方。

买卖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又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要受法律限制,只能签订与其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必需品合同。如果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签订非必需品买卖合同,则法律对成年人的利益不予保护。未成年人对非必需品货物买卖合同完全不负责任。

(3)货物所有权。即货物所有人(卖方)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卖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货物买卖不仅指货物转移给买方,而且主要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出售的货物是第三者拥有的货物,那么买方所受的一切损害,应由卖方负责。

(4)货物。即买卖的标的。主要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耕作收获物、工业产品、可以从土地上分开的附属品(如某些附属于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船舶、被当作古物出售的钱币等。

(5)价格。即买方为取得货物所有权而支付的代价。《售卖商品条例》规定,作为取得货物所有权而支付的代价必须是金钱,但根据普通法,如果买方交付给卖方的是部分货物和部分金钱,也可当作货物买卖看待。

关于价格的确定,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格的金额;②在合同中约定决定价格的方式;③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来往过程中决定,如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或任何有关的交易习惯或专业习惯。

如果以上几种确定价格的方法都没有在合同中得到体现,则可推定买方将支付合理价格。所以,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就简单地把货物买卖合同看作空白单据。

《售卖商品条例》还进一步说明,如价格是需要第三方的估价决定的,而没有获得这种估价,这时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全部或部分货物已经交给买方,或卖方已经将货物拨归买方使用,那么买方必须支付合理的货物价格。如果价格的估价被买卖的任何一方阻止,那么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对违约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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