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7页(946字)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居于重要的地位。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固体,都可以成为受托人。但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须通过法律授权才可以成为受托人。
受托人依法或依信托契约所规定的各种职权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1.受托人的权利
(1)除消极信托外,受托人享有占有和自由管理财产的权利。受托人在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时,在信托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他认为最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方式进行活动。例如,他有权对财产进行保险、出卖财产、订立其他各种合同。
(2)受托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3)受托人享有补偿所花去的费用的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应表现一般人管理自己事务时同样的注意。在这个注意范围内纵然发生错误也不负责任。但如果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就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不能通过信托从中非法谋益。不得谋求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作与受益人利益相反的行为。如果受托人滥用信托权,从中牟利,受益人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3)受托人必须自己管理信托财产,不得委取于他人。
(4)受托人有数人时,重大措施的采取应得到全体受托人同意。
(5)受托人应采取业务习惯的方式保管信托财产,如将现金存入银行,将有价证券放入保管箱以及对财产进行保险等。
(6)编制信托财产清册,保存交易的一切凭证。
(7)按照法律或信托契约的要求,将信托收益和本金付给信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