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辞职与撤职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0页(484字)
1.受托人要办理辞退职务可通过下列任何一种途径
(1)根据信托契约所约定的方法;
(2)根据《受托人条例》第40条的规定;
(3)得到全部受益人的同意,这些受益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而又就他们全体而言享有受益权益;
(4)得到法院的同意。
2.受托人可在下列情况下被撤去职务
(1)根据信托契约所约定的方法;
(2)由法庭下令撤销职务。法庭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出这样的命令:如不把有关受托人撤职,会对信托财产构成危险,或信托将不会根据受益人的利益办理;
(3)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可将其职责委诸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