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5页(1106字)
汇票上“受款人”是汇票上记明的债权人,通常称为“抬头”。它应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实际上一般不强求地址,而只写一个完整的名字。汇票上的“受款人”可以有许多种类,这些种类直接影响汇票是否可以转让,用什么方法转让。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实务中有以下三种作法:
①Pay to Henry Brown only;②Pay to Henry Brown not transferable;③抬头作“Pay to Henry Brown”,但在票据其他地方有“not tronsferable”的字样。
限制性抬头汇票不可流通转让。票据的债务人只对记明的受款人负责。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实务中有三种作法:
①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②Pay to Henry Brown or order;③Pay to Henry Browno
香港人喜欢用②的作法,因为结尾的“or order”有防作弊的作用。指示性抬头票据可由收款人背书后交付票据转让权利。③这种作法,习惯上称为记名抬头,虽然没有order字样,但受款人仍有权将票据作流通转让。当然,指示性抬头票据并不是非转让不可的,抬头中的指定人也可以自己去行使票据权利。
3.来人抬头(Pay able to Bearer)。有两种作法:
①Pay Bearer;②Pay Henry Brown or Bearer。
“来人抬头”票据的债务人对“来人”,即持有来人抬头票据的持票人负责。“来人抬头”的票据不需要背书,只要交付就可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受款人一般应该是人,包括自然人(如:Henry Brown)和法人(如:A B C Company),或某一机构的负责人(如:Treasurer of Mx Corporation)。在香港,还接受非人格受款人(Impersonal payee),如Pay Cash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