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背书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3页(640字)
回头背书,又称票据的再取得,是指向已在票据上负有义务的票据关系人再背书转让票据。
回头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原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因回头背书又成为票据权利人。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采用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的方式。
回头背书在背书效力上与一般转让背书基本相同,具有背书的移转力、证明力和担保力,并且排除适用契约法关于混同的法理。但在再背书的转让期限和追票权上,有一定的限制。
(1)再背书转让的时间限制。回头背书,只能在到期日前可以再为转让。
(2)追索权的限制。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对中间关系人丧失追索权或可以涂销方式免除其对中间关系人的追索权。如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的后手无追索权;如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此关系如下图:
一汇票由受款人A起分别以特别背书作转让又至B:
A→B→c→D→B
此时中间的C与D虽是B现在的前手,但原系B的后手,B就不得对他追索。因此他就只能向A一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