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28页(809字)

根据香港《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规定,凡出售土地或其他处置地产的合约,都必须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双方因不经意的言辞或行动而做成正式买卖合约关系,从而产生法律责任。

书面合约可以分成专载式合约(专载书约)和备录式合约(备录书约)两种。专载书约是买卖双方专为订立有约束力的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录书约是对于具有合约效力的房产买卖双方所发出的各种文件的总称。根据《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规定,它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其详细说明;

(2)合同标的的详细内容;

(3)双方同意的对价;

(4)双方承担责任者的姓名及其签署。

与专载书约不同的是,备录书约中的有关文字记录不一定专门为了订合同而制作,通常它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往来信函合成的。这些文件必须经有关人员的签署。

根据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规定,除非买卖或是处置地产的合约有备录书约,并经有关方面签署,否则合约将被视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约。由此可见,备录书约是证明买卖合约存在的证据。因此,前文所提及的临时买卖合约,只要具备了《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的规定,是有法律的强制效力的,双方要严格依约办事。故双方在订立临时买卖合同之前应当缜密考虑。

在房地产买卖的实际操作中,合约的形式还可以有拍卖合约、临时买卖合约、买卖楼花合约等等。对于买楼花的具体规定将在下文中详尽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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