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5页(1092字)
1.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职责
(1)业主法团应制定合理规章,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履行公共契约所规定的法团必须履行的管理大厦的义务;
(2)负责保持大厦公共地方的清洁,并应适当安置适宜的活动设备以供业主和住户使用;
(3)法团对大厦的公共地方及法团产业的破损有修缮义务;
(4)法团应对大厦的全部或任何一部长期投保火灾险或其他险种;
(5)法团应当对大厦的环境、绿化等负责,修整、保养大厦公共地方的草地、树木;
(6)法团为更好履行其职责可以雇用职员并付以薪金,使其协助法团执行公共契约及《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规定的义务;
(7)法团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经理并付以薪金,使其代表法团执行法团职责;
(8)法团可以聘请会计师并付以薪金,使其审核法团的帐簿并制作每年收支帐目和资产负债表;
(9)法团应代表业主执行其他事项。
为顺利履行以上职责,法团设立两项基金:日常费用基金和紧急费用基金。前者用于支付法团在执行其职责时所须的费用及大厦地税和保险费等。后者只在有突然的紧急开支时才取用,当然,若日常费用基金不足以支付开支时亦可取用紧急费用基金。
2.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权力
(1)任何与公有产业的管理、行政事务有关的事项均由法团会议作出决议,对法团会议作出的决议案,业主及管理委员会必须遵守;
(2)法团会议有权撤换、取消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但若法团会议撤除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决议案致使该委员会成员减至少于5名时,则决议案无效;
(3)业主法团有权运用及担负原属业主对于该大厦公有产业所享有的各种权力、权利及所负的责任。有关大厦公有产业的一切命令、通知书及其他各种文件均应送至法团注册办事处。另外,因大厦公有产业引发的纠纷,业主法团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