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65页(1141字)

公司组织章程(The Article Of Company)规定了公司及股东成员的关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章,当它与组织大纲发生冲突时,以组织大纲为准。

《公司条例》对组织章程的形式有规定,即:①组织章程必须是印制的;②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章节;③必须由公司组织大纲的每一认股人签名并由至少一个的证人签名作证。

组织章程涉及内容广泛,下列几项必须包括在内:

(1)成员人数、姓名;

(2)股份资本总额、每股金额;

(3)会议的召开及程序,包括通知方式、召开的时间、地点;

(4)股份的转移和转让;

(5)股份持有人的权益、分红及投票权;

(6)董事人数、资格、报酬、权限以及首任董事的名单;

(7)公司借贷权力包括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力;

(8)公司帐册。

公司法规定,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登记时,应随公司组织大纲同时附交公司组织草程,但对股份有限公司无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登记组织章程,则公司法附件,表格A所列的标准章程即可自动成为该公司的章程。表格A的第一部分适用于公开公司;第二部分适用于私人公司。

根据公司法,公司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一经登记后,即对公司及其股东成员有约束力,如同经过每位成员签名盖章,可以看出公司章程是一份契约。如果成员毁约,公司就可以公司名义控告他,同时,公司章程又使公司受股东成员的约束。这份契约要求每一个成员遵守,所以它可以使成员之间互相约束。但是,公司章程不是公司与外界人士,如律师、发起人或董事之间的契约,所以他们不得就公司的章程控告公司。如果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是:①如果他们与公司有外部服务契约,则可以就这一契约控告公司。②如果无外部服务契约,但章程中有这种合约的条款,他可向法院提出,本人之所以担任公司这一职务是基于章程这一内容。

另外,《公司条例》还规定,除非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章程必须注明公司预算登记的成员的最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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