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96页(2389字)
公司报告也是公司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年度报告及特别报告两大类。
1.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必须在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后的42天内向公司注册署呈送。在报告中要有公司董事、秘书或经理的签署。公司年度报告中必须载有通过股东大会审查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以及附属于该表的审计师报告、董事会年报和与该表有关的文件。
私人公司呈送年度报告中,必须附送一份由公司董事和秘书共同签署的、说明其在有关年度内并未发出向公众人士发行股份或债券的集资章程。如在上述报告中出现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则必须附上说明超过人数是依法无须计算在所限50人之内的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包括:①公司名称以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②注明当公司成员名册或债券持有人名册未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时所存放的地址;③公司所有发行资本、已缴资本、未缴资本和已取消资本的具体情况;④公司作出的有关抵押和质押的公司债务总额;⑤现任或前任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清单;⑥在编制报告书之日担任公司董事或秘书之人的详细情况,须与董事和秘书名册中所载内容相同。
未进行股份划分的公司年度报告必须记载:①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的地址;②编制报告书之日担任董事或秘书之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和秘书名册所载情况相同。
如公司未按《公司条例》编制公司年度报告时,公司的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可以被判罚款。
2.特别报告
当公司发生下述特定事件时,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呈送特别报告。具体是指:
(1)公司组织大纲目的条款的更改;
(2)无股份划分公司的成员人数增加至超过注册人数;
(3)私人公司改组为公开公司;
(4)集资章程的派发;
(5)股份的合并、拆分、转换、再复拆分、赎回、资本再转为股份或取消;
(6)公开公司发售股票;
(7)公司资本的增加,包括调用公司利润配售红股;
(8)发行分类股票;
(9)因公司改组而发售股票;
(10)公司缩减资本;
(11)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更;
(12)公司订立抵押合同;
(13)公开公司发行债券;
(14)公司承购抵押资产;
(15)任命公司接收人或特别经理人;
(16)存放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点更改;
(17)存放公司抵押文件地点的更改;
(18)存放公司质押记录册地点的更改;
(19)海外公司抵押在香港的资产;
(20)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更改;
(21)存放公司股东名册地点的更改;
(22)公司重要的会议;
(23)存放公司会议记录地点的更改;
(24)公司审计师任命的免除;
(25)公司审计师的辞职;
(26)公司董事的任命;
(27)公司董事或秘书的辞职;
(28)存放公司董事和秘书名册地点的更改;
(29)法庭批准公司与公司成员或债权人之间的调解;
(30)法庭批准公司的合并或重组;
(31)法庭制裁公司强制清盘;
(32)公司自愿清盘;
(33)海外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34)海外公司撤离香港。
公司特别报告要用法律规定的文字编着或者附上符合法定标准的文本。如果公司注册署认为有关报告未符合法律要求,可以要求公司在14天内重新制作一份报告,公司注册署还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违法或无效的文件,但被拒绝接受的公司可以在42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推翻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