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最高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0页(515字)

法国1970年3月31日颁布《省级风景名胜委员会的组成和使命的法令》规定:(1)由负责文化的部长直接领导的风景名胜最高委员传授使命:可就制定和执行在全国范围内保护、维护和开发历史古迹、景点和城乡风景方面的政策向部长提供咨询;对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特别委托的问题进行审议。(2)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或建筑设计局局长担任风景名胜最高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由其团体或全会指定的成员;国民议会的成员2名;参议院的议员1名;国务委员会成员1名;法定成员;建筑设计局局长或其代表,任副主席;负责土地治理和城市化的局长或其代表;地方单位总局局长或其代表;旅游特派员或其代表;负责保护自然的局长或其代表;公路局局长或其代表;保护自然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负责受保护景点和地区的局长或其代表。由部长任命的成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负责景点的历史古迹监察长一名;建筑设计部门的监察长或充当监察长助理的历史古迹总设计师3名;建筑设计师4名;保护景点方面的有资格人士10名,其中旅游协会和以保护城乡美景为宗旨的团体的代表5名。(3)只有至少12名成员出席会议时,会议决议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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