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接管令后的法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0页(555字)

接管令颁布后,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债务人须向破产接管官递交按规定格式造具的债务清册,并以宣誓书证明。债务及有关事务的清册应列明债务人在香港及外地的资产、债务和负债细目,分别给予担保物的日期。该项清册也应详细说明债务人交托其妻持有的财产,以及委托他人管理的资产,及其委托方式和日期等全部事项。

法庭可举行公开聆讯来质问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受质问时不能由律师代表。法院、破产管理官或债权人皆可向债务人提出质问。

质问债务人后,破产管理官应尽快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如债务人希望提出一项债务协议,应将协议呈交破产管理官,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考虑。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这项协议,而这过半数以上的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又超过全体债权人债务总值的3/4,协议便可呈交法院批准。协议经法院批准,便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债务人的财产将根据此项债务协议处置。

债权人会议主要讨论是否接受和解和债务协议的建议,或者对债务人应宣告破产是否恰当,以及关于处理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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