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表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2页(952字)

罪名是指控罪的标题,它是公诉书和具报书的必要内容之一。香港刑事案件罪名的表述方法有以下四种:

1.罪名的一般表述

这是指罪名用一个词表示,例如:“谋杀”、“抢劫”等。接着要写明违反的法例,要按照以下方式来写:①法例的章号或编号。②法例的简称。③适用的法例条款、编号。举例如下:

罪名——开设赌场

违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赌博条例》第5(a)条

2.违反香港规例或附例的罪名表述

首行要写明上述第一项的内容,其次要写明是根据原有条例哪一条制订的辅助条文。举例如下:

罪名——未有张贴有效行车证

违反《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发牌)规例》第24(1)条及44条

此项规例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20章《道路交通条例》第4(1)(h)(ii)条所制定的。

3.条例和条款规定有两项相近罪行的罪名表述

在这种情形下表达罪名时要注意有所区别。例如:“使用”及“容许使用”没有行车证的车辆都是违法,罪名应指明是“使用”还是“容许使用”,并且罪名要与控罪内容一致。

4.违反普通法的罪名表述

如果罪行不是规定在条例或附属条文中,而是违反了普通法,表述罪名时要注明“违反普通法的规定”。常见的几类普通法罪名和刑罚同时又规定在香港某些法例中,这时的罪名表述也要注明有关法例。举例如下:

罪名——普通殴打

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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