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诘与再次传召证人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7页(955字)
经过盘问,可能会揭示证人证词中的某些疑点,传召证人的一方可以在复诘中澄清这些疑点。
需要注意的是,复诘不是重复主要诘问,也不是使得传召证人的一方弥补主要诘问的漏洞。传召证人的一方只能就盘问中出现的疑点进行补救,在盘问中没有问到的事实,不能在复诘中涉及。
在主要诘问中遗漏的事实,不能在盘问中提及,也不能在复诘中补救,只能向法庭请求再次传召证人进行诘问。法庭考虑再次传召证人不会违背公平与公正原则,可以同意这个请求。再次传召证人所获得的新证词可以再经盘问或复诘。
1.在主要诘问、盘问或复诘中,主审法官有以下权力:
(1)可以随时向证人提问,但陪审团没有向证人提问的权力。
(2)向证人提问的范围没有限制,但要避免向证人暗示答案或胁迫证人作证。
(3)当传召证人的一方请求法官准许作证完毕的证人离开法庭,法官有权批准。
(4)法官有权同意以专家身份作证的证人在他人作证时旁听。
2.证人作证时,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证人必须回答任何问题,没有得到法官允许而拒绝回答问题,将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受到法律处分。
(2)除非得到法官准许或者为了澄清问题,证人不能向任何人提问。
(3)没有得到法官批准,证人不能参阅任何笔记文字。
(4)证人作证时要保持站立,双手垂直向下,没有法官同意,不能坐着发言。在离开证人台及法庭时要向法官鞠躬。
(5)证人没有作证前,不能旁听其他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完毕离开法庭,也不能与其他人谈论案情和所作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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