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2页(1072字)
证人在作证时,只能陈述直接感觉到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作为证言。证人的责任是提供事实,由法庭判断。如果允许证人发表看法和意见,证人就可能离开事实的真相而受外界的影响任意发言。因此,法庭通常不会接受证人的意见作为证据,不过,意见证据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可作为例外而被法庭采纳:
1.专家证人的意见证据
这里的“专家”并不一定是公认的专家或者专业人才,只要求在职业上合格或对签定业务具有足够经验即可。例如:法医官、指印鉴定家、对鉴定膺品有经验的艺术专家等。证人的意见是否视为专家意见而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
2.作为事实的意见证据
当某些案件事实复杂,证人无法用言词或其他方法表达时,可在说明事实后,就所观察到的情况提出自己的判断意见,这种判断意见就是作为事实的意见证据。常见的有,证人对另外一个人的身份、年龄、所有物件等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证人对法官说:“从那个人的皮肤、皱纹、身材来看,我想她大约有40岁左右。”作为事实的意见证据,由法庭决定是否作为可以接受的证据。
3.关于被告良好品格的意见证据
证明某人品格好坏的事实就是品格证据。当被告的品格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论事实时,证人可以就被告的良好品格作证,法庭可以接受其作为判案证据。特别是在某些婚姻案或诽谤案中,被告的品格好坏本身就是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此时,品格证据可以被采纳。
4.关于醉酒的意见证据
警察可以出庭作证,说明通过观察,判断被告是在醉酒状态。法庭可以考虑作为案件证据。例如:警察说:“当时被告目光呆滞,说话含混不清,嘴里喷出酒气,步履不稳,给我的感觉是他喝醉了。”
5.关于色情文章的意见证据
针对被指责的色情文章,专家可以就该文章的文学、艺术、科学或其他方面的价值发表意见,法庭可以接受专家的意见作为判定色情文章的证据。当法官和律师向证人征询意见时,证人要坦率真实地讲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回答律师的征询,必须得到法庭的同意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