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推翻招认口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4页(1215字)

被告在向警方作招认口供后,有时会在法庭上反悔,以各种理由推翻曾经作过的招认口供,即所谓“翻供”。被告在翻供时必须谨慎,如果他指责书面招认口供是警方故意伪造的,或者招认口供是受到警方的威逼、恐吓后作出的,就涉及攻击作证警察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在得到法庭允许后,可以就被告的品格进行盘问,并且出示被告以往的犯罪记录。

1.当被告翻供时,控方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两点:

(1)被告的招认口供是在自愿的情形下录取的

控方要正面提供一切录取招认口供过程的证据,录取口供的警察不能只说口供是被告自愿供述的,因为这是“意见证据”,法庭不会接受。还要传召证人出庭,反驳辩方对控方的指责。例如:辩方指责说,被告在被警察录取口供之前,曾受到一名警长的殴打。控方可因此传召该警长出庭反驳辩方关于殴打被告的指责,录取口供的警察只就录取口供的过程作证。

(2)被告的招认口供并不是在“有权势的人”的劝诱、恐吓或暴力下作出的

“有权势的人”包括警察、被告的雇主、上司,甚至被告的父母。“劝诱”、“恐吓”等都必须与指控犯罪有关。例如:警察以保释被告为交换条件让被告作招认口供,法庭会拒绝接受这份招认口供。如果警察以让被告会见其妻子作为录取口供的交换条件,法庭会考虑接受这份口供作为证据。

被告翻供的藉口繁多:有的讲招认词是捏造的;有的讲口供是被迫制作的;有的指责口供在录取和翻译时搞错了;有的则干脆宣称从未作过招认口供。

2.无论被告企图如何推翻口供,法庭只有对下列两种情形进行考察后,才会考虑接受被告的翻供:

(1)被告是否在受到劝诱、恐吓或暴力后才作出招认口供

法庭不会只凭被告的口头指责就相信他的口供不是出于自愿,因此,被告要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例如:被告向法庭指出,警察用屈打成招的方法威逼他作供,辩方可传召一名证人证明:被告在未被警署拘捕前身上没有任何伤痕,再传召一名医生证明:被告获保释离开警署时身上满是殴打的伤痕。

(2)录取招认口供的程序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官规程

录取招认口供的法官规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行政指令,但香港的司法惯例是,所有警察必须遵守法官规程的规定。如果在录取招认口供时,有违背法官规程的情况出现,法庭就会拒绝将该招认口供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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