吻合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5页(1251字)
吻合证据没有法定的定义,通常,它是指与其他证据一起,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吻合证据可以由两名证人同时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例如:A作证,指出B在电影院门口对他进行殴打;C路过电影院门口恰巧目睹这一幕,于是,C也向法院作证,说明看见B殴打A。在这个案例中,C的证言就是A证言的吻合证据,A、C两人的证词加在一起,就能更加有力地证明B的违法行为。
吻合证据还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例如:A作证,证明目睹B在超级市场偷窃商品;同时,执法人员又从B的包袋内搜出逃避付帐的商品。后者就是吻合证据,它加强证明了前面证据的事实。
一般说来,吻合证据并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律规定或法庭指令要提供吻合证据。
1.根据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审理下列案件,必须提供吻合证据,否则不能将被告定罪:
(1)煽动罪;
(2)发假誓及作假供的罪行;
(3)儿童未经宣誓所作的证供;
(4)介绍妇女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使她成为娼妓的罪行;操纵妇女卖淫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罪行。
2.法庭指令要找寻吻合证据的案件有:
(1)超速驾驶。吻合证据通常是仪器上的记录,如:记秒表、速度计或雷达等。
(2)共犯指控其他共犯。当一名共犯指控其他共犯时,他往往把所有罪行都推到其他共犯身上,以开脱自己的罪行,此时,法庭要指令找寻吻合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在《防止贿赂条例》中则硬性规定,指控支付或者接受贿款的人为共犯,必须提供吻合证据。
要注意的是,需要有吻合证据支持自己证供的证人,不能作出吻合证据以支持另一证供需要吻合证据的证人。例如:一名共犯的证供不能作为另一名共犯的吻合证据。
(3)性罪行。与性罪行有关的案件,法庭会找寻吻合证据来支持受害人的指控。例如:强奸案中,医生向法庭作证指出,受害人身上有被强暴的痕迹。
上述案件,如果缺少吻合证据,法庭仍然可以将被告定罪,只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同时,法官或裁判司要表明在没有吻合证据的情况下,他对案件其他证据的态度,是相信还是不相信,然后,才可以进行判决。如果案件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审理,法官要告诫陪审团,依靠没有吻合证据支持的证据将被告定罪,有可能造成误判。